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120106892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45 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
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
看。
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
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48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現行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