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