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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280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第 85 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