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
律性質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
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
主 旨:有關社團法人花蓮縣牛犁社區交流協會申請成立「友善社區- 環境保護公
益信託基金」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12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100077354 號函。
二、按信託法(下稱本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
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第 71 條規定:「法人
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第 1 項)。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第 2 項)。第 1 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第 3 項)。」揆其立法理由,係
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故宣言信託
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律性質
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加
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葉賽鶯著,信託法專論,2013
年 5 月 1 版 1 刷,第 321 頁參照)。茲據來函所附資料,本
件公益信託申請人之真意究係以宣言信託方式成立公益信託或係以信
託契約方式成立公益信託?似未明確,建請釐清。
三、次按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之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就信託
事務之執行,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不
得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職權(本部 103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303506000 號、104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403
508090 號函參照)。本件依所附公益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同意書
」中,有由委託人同時為受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擔任諮詢委員,此是否
能夠達到諮詢委員之設立目的?又相關同意書表內容是否清楚正確?
等,因依本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
事業管機關定之。」及貴署訂定發布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
督辦法」第 4 條規定:「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提出:一、設立及
受託人許可申請書。二、信託契約或遺囑。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六、
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七、設有諮詢委員
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九、其他
經本署或受委辦機關指定之文件(第 1 項)。法人依本法第 71 條
第 1 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 2 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
決議、宣言內容及第 7 條第 3 項之信託契約(第 2 項)。…」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公眾依本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加入
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 1 項之規定。」是以,
本件申請成立旨揭公益信託乙案,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
監督辦法及本法等相關規定,請貴署依相關規定,並參酌上開說明本
於權責卓處。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