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