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 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 裁事件。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 、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 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 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十、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十五、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十六、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