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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0980 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