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 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 裁事件。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 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 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