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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5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仲裁法第 54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7  條規定參照
,該等規定立法意旨係開放仲裁機構設立,期使其朝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故如由營建相關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而設立的仲裁機構,自應以與營
建工程相關爭議事件為辦理仲裁業務範圍
主    旨:有關臺灣○○仲裁協會第 5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該會章程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1 月 5  日台內團字第 1030308006 號函。
          二、有關臺灣○○仲裁協會(以下簡稱該會)本次修訂章程第 2  條、第
              6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規定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仲裁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
                、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
                裁事件。」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7  條前段規定
                :「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
                相關之仲裁事件。」查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開放仲裁機構之設
                立,期使其朝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該會既係由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發起而設立之仲裁機構,自應以與營建工程相關之爭
                議事件為辦理仲裁業務之範圍,此亦為該會章程第 3  條揭櫫之宗
                旨。
          (二)有關該會本次修訂章程第 2  條、第 6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規
                定報請核准乙節,參照前揭立法意旨及說明,該會修訂章程第 2
                條(將「臺灣○○仲裁協會」變更名稱為「臺灣仲裁協會」)、第
                6 條第 3  款(將「辦理『營建工程』仲裁... 」變更為「辦理仲
                裁之...」 ,即刪除「營建工程」等字)及第 5  款(將「辦理國
                內外營建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變更為「辦理國內外『商務及』營
                建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即增列「商務」等字)等節,顯不符仲
                裁法相關規定就仲裁機構應朝向專業化發展之立法意旨,且不符該
                會設立係以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工程爭議之宗旨,爰上開章
                程各規定之修訂,顯已牴觸仲裁法等相關規定,並非適法。
          三、關於該會修訂章程第 3  條及第 6  條第 1  款規定部分,本部意見
              如下:
          (一)關於該會章程第 3  條及第 6  條第 1  款規定,雖由該會第 1
                屆第 4  次會員大會及該會第 2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訂,惟業
                分別經貴部以 93 年 12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0930045071 號(否
                准變更章程第 6  條第 1  款)及 94 年 8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73304  號(否准變更章程第 3  條及第 6  條第 1  款)函
                復在案;其中該會並曾就貴部 93 年 12 月 9  日否准其第 1  屆
                第 4  次會員大會修訂章程第 6  條第 1  款之函,提起訴願,經
                行政院以 94 年 7  月 22 日院臺訴字第 0940087661 號訴願決定
                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是以,有關該會章程第 3  條及第 6  條
                第 1  款內容,既未依法定程序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則皆應維持
                第 1  屆第 4  次會員大會前之原條文。
          (二)有關該會本次修訂章程第 3  條及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其引據
                條文既未經貴部准予變更,尚難據以審酌其修正後條文妥適性,宜
                請該會釐清及更正,並要求該會日後辦理章程修訂事宜,應確實依
                貴部各該函意旨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