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 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