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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24265 號
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9
九 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