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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330 號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管訓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
育執行之。
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
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
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