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或處分,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
行政官署於第三條、第四條情形,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 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