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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2)台函參字第 6219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直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或處分,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
第 11 條
行政官署於第三條、第四條情形,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
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