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