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304503500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02471 號令、數位發展部
數授產經字第 1130000843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
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304548970 號令、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43931 號令、數位發展部數授
產經字第 114000042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
(原名稱: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
予關閉管理辦法;新名稱: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
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法務部法檢決字第 11404521470 號書函
勘誤第 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