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1000845 80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10013547 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