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1020121
50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
110012152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1
193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5 點條文;刪除第 8 點條文,原第 9 點
條文修正為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
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注意事項;新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
第 1120012944 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