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法務部廉政署政一字第 0981111790 號函 訂定;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 1080402857 號函修正;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 11004018010 號函修正;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