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904506150 號函訂定 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19800 號函修 正第 1、4、5、9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 十八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21670 號函修正 第 2、5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