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 10807008100 號函訂定全文 20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 11407001530 號 函修正第 17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