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高分檢治研 字第 1061100067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高分檢治研 字第 10711000620 號函修正名稱及流程圖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