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檢宏文檔字第 10510005070 號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基檢宏文檔字第 1 0710000382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