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錦研字第
10511000550 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
0511000710 號函修正第 4、6、11、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11
00066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六
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