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10405521520 號函 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10705506730 號函 修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