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金分檢貴 總字第 10409000530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金分檢玲總 字第 1070900042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