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秘字第 10301001180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秘字 第 1120100287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