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政字 第 10206000660 號函修正第 1、2、4、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八 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