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訓字第 10200 001080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訓字第 102 0001084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新名 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