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10413630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360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法院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新名稱: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