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高分檢
玲文字第 1011000034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
二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高分檢
治文字第 1071000093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高分檢治
檔字第 1071300050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附件一、第 13 點條文之
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