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金檢金文字第 100 0003590 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金檢錫文字 第 10600036290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