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006
00075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並溯自一百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
第 1030600141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六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違規考核注意事項;新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暨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70600117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
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暨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戒字第
109060008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