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 1004000019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秘字第 108100025 70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