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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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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8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40300
  2770  號函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