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8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40300 2770 號函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