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 530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