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19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20400
334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新
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
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1
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