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2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403004210 號函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