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4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字第 10806003440 號函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