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7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0760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