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新竹監獄竹監總字第 0990401678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竹監總字第 1000400
06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 點條文;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新
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竹監總字第 10706
210950 號函修正第 2、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竹監總字第 10706
21682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