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0992700696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臺灣臺北監獄第 21 次監務委員會會議審
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027
00123 號函修正名稱;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
品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
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027
00159 號函修正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2
27000960 號函刪除第 5 點條文;原第 6、7 點條文遞移為第 5、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第 3 次監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9
2100045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