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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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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0992700696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臺灣臺北監獄第 21 次監務委員會會議審
  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027
  00123 號函修正名稱;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
  品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
  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027
  00159 號函修正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戒字第 102
  27000960  號函刪除第 5  點條文;原第 6、7 點條文遞移為第 5、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第 3  次監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9
  2100045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