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臺灣高雄戒治所高戒所行文字第 0990400
649 號函訂定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臺灣高雄戒治所所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行研字第 100
040020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
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
實施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秘研
字第 10501000260 號函修正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
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秘研字第
10501000370 號函修正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秘研字
第 10501000420 號函修正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生
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戒所戒字
第 1090100013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