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0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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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90004
  4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13100
  13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執行處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
  命令處理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431
  001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6310013
  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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