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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新竹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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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臺灣新竹看守所竹所戒字第 0990800154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並自 99 年 6  月 15 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臺灣新竹看守所第 10 次所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臺灣新竹看守所竹所戒字第 0990800298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新名稱
  :臺灣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竹所戒字第 1000800
  054 號函修正名稱;刪除第 10 點條號;並自一百年三月九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
  事項)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竹所總字第 1
  0704004910  號函修正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竹所總字第 109
  040060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