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務部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800534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43250 號 函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