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貴文字 第 095100063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 071100075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