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51604269 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71600054 號函修正發
布第 5、7 點條文;並增訂第 9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91601101 號函修正第
9 點條文;並自 99 年 5 月 11 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211508010 號函修
正第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31151217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文件管理規範;新名稱:法務部資
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