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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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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5080528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本辦法規定所列由「國防部軍法司司長」擔任
  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擔
  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擔任委員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擔任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25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