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法總字第 0941201751 號函訂定 發布文 1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法務部法總字第 1001200517 號函修正第 7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附件一、第 4 點條文附件二;並自一百年四月 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