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花分檢守 文字第 094100003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公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朝 紀字第 1070400027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