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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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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花分檢守
  文字第 094100003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公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朝
  紀字第 10704000270  號函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