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804386 號令、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094050167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3 條、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4519470 號令、
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01389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7、9、
13、15、16 條條文